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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有哪些规定?劳动合同法相关咨询

时间:2023-03-10 17:48:27 来源:

一、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1、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因此劳动合同法不仅将失业保险条例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而且还规定了法律责任。在第八十九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有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

在修改过程中,考虑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还要等上三十天才能办好档案和社会保险手续,这对导地就业的劳动者而言,成本过高。同时也考虑到办理有关手续有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改为了十五日,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日”不是指工作日,但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将有关规定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劳动者有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返还、资料的交接等。

4、用人单位有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对于用人单位不及时发给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法律责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5、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的义务

考虑到劳动合同文本是记载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文件,用人单位有保留相关档案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的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权利与义务:

1、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2、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5、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三、劳动合同法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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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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