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丶国家赔偿范围
关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三种类型,即第二章规定的行政赔偿、第三章规定的刑事赔偿和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非刑事司法赔偿。(注:因本文仅讨论执行回转与国家赔偿的适用问题,故本文仅分析非刑事司法赔偿类型,其余两种国家赔偿类型从略)。在国家赔偿适用范围界定上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权益范围。依照法律规定,目前国家赔偿的权益范围只是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于其他权益不在国家赔偿的保护范围之内;而且对于损害的赔偿仅限于财产的直接损害,不包括预期利益的损害,也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二是行为范围。通过分析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于国家赔偿的行为范围,我国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从正面明确哪些应当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从反面排除哪些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
二丶执行回转适不适用于国家赔偿
我们认为,执行回转不适用国家赔偿。首先在于,在执行回转情形下,作为执行的根据被撤销,原法律文书存在一定的错误,但是并不能认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不符合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缺少“行为是违法的职务行为”构成要件。其次,全国人大副主任胡*生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曾讲到,“对于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的错判,经法院改判后,应当依照改变后的判决,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履行义务(即执行回转),不宜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国外一般也是这么做的。”实际上,通过执行回转,被执行人的损害已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缺少“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构成要件。第三,更为突出的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司法解释,明确将执行回转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1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7号)第七条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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